第39章 假公济私(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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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程度的说辞,已经略微软化了田海茉的态度,但还不够分量。颇为懂法的南筱袅忧虑地质疑:“侵权也有问题的吧,人家这个被侵的原告势力太大了,他们不会自己维权么?走法援,怎么都有公器私用的嫌疑……”

  “但这个不是一般侵权,还是涉及‘假冒伪劣产品’的。田姐,南姐,你们好好想想,那些仿冒名牌的产品,一般情况下质量肯定也不怎么样。

  而在我们这边,或者邻省的吴越省,吃辣的消费者本来就不多,‘L干妈’这种辣酱公司在市场预期收益不高的情况下,说不定就懒得花费司法成本来打假。这样就有可能导致相应的假冒伪劣产品长期在市场上流通、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呐!这可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我们为了社会公益主动打假,难道还有错吗?”

  在大多数其他国家的《刑法》上,都是不会把经济类犯罪中的“制造贩售假冒伪劣商品”写到同一个罪名里去的。

  因为假冒是假冒,伪劣是伪劣,两者有天壤之别。

  假冒,有可能只是侵害了别人的商标品牌等权利和无形资产;但性能、质量完全有可能是毫无问题的。

  伪劣,才是性能、质量、安全方面有问题。

  在日本,在德国,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生产贩售假冒产品”和“生产贩售伪劣产品”,那都是写得很开、在法典上八竿子打不着的两种罪名。甚至前者被归类到“侵害知识产权”,后者被归类到“侵害质量安全公共安全”,连其上位概括罪名体系都不同。(比如,在有些国家,“假冒”是经济类犯罪,而“伪劣”有可能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但谁让国朝曾经那么些年都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呢?以至于从老百姓到消费者,都很难对“只冒牌、但质量过硬”的东西恨不起来。

  甚至很多消费者就像觉得“做盗版、用盗版有什么不对?还省钱呢”一样,觉得如果有假冒品牌但质量过硬的东西,就该立刻去买,不买就是少占了便宜。

  不信这一点的,去淘宝上找一家公然宣称“质量跟正品100%一样,只是盗版”的假货店看看,绝对销量杠杠滴。

  知识产权保护如此恶劣的国情,才让当初国朝立法,不得不把“假冒”和“伪劣”捆绑起来仇视,引导人民觉得“假冒”的肯定同时也是“伪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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