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4章 纵横捭阖(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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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蛤?你说影评吐槽节目怎么会有500集这么多?哎呀我也不知道啊,我们的审核人员不专业的,没看过动画片,不知道原版有多少集。

  行,我们马上删这个资源!而且以后一定请更专业的内容审核人员把关!确保不用“连《火影》影评不该有500集”这种低级问题都看不出来的临时工!

  这样,网站就没事儿了——至少在2013年以前,这样就真没事儿了。

  而且,国家多年来也是纵容和默许这一点的。

  毕竟要是好莱坞大片和东瀛动作电影都要付钱,拿得掏多少外汇呢。

  《著作权法》自1990年9月7日通过以来,此后20多年的斗争、修改历程中,这“第22条”几乎就没怎么改过。

  但是,围绕着这“第22条”的斗争,却在法律界无时无刻持续博弈。

  毕竟,法条只说了“基于商业目的”而如何如何,就“不属于合理使用”。

  但,什么叫“商业目的”呢?

  这四个字太宽泛了。

  传播资源的经营者直接收钱,那肯定是“商业目的”吧?

  可如果不收钱、但是网站上有商业广告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又进一步,如果商业广告都从来没打过,但就是帮UP主吸粉了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要是连粉都没吸,但纵容UP主一次性发“软文视频”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商业模式的“迂回性”创新,是无穷无尽的。

  什么算“商业目的”的“解释”,也就需要与时俱进。

  谁来解释?

  当然是最高人民-法院来解释。

  同时,因为仅仅只是“解释”,而不是修改立法。

  所以这事儿最高院可以自己说了算。

  连人-大都不用召开,议会表决也不存在。

  法释办关起门来开个会,讨论一下新形势(当然还得“被传达”一下国家的最新产业扶植政策导向),就可以拍板了。

  全国每年几千亿美元级别的内容产业,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尺度,就操纵在个座谈会上。

  可以说,法释办关于知识产权法第22条的研究专家们,那真是身价值钱得不得了。

  手松一松,几千亿灰产就白化了。

  紧一紧,几千亿灰产就黑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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