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卷 抵制沙俄 第二百○八章 【清俄米哈萨篷朱条约】(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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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大清帝国暨大俄罗斯帝国之间商业稳定双方应确保对方之商团、商人在异国之安全。其具体条款见第四章。

  第三章:边界勘核

  大俄罗斯帝国为表示和平之巨大诚意,现承认米哈萨篷朱城为大俄罗斯帝国暨大清帝国共管。

  大俄罗斯帝国为显示长久和平之诚挚深意,特以米哈萨篷朱城以北小清河边界为亚细亚之南部边界。

  以上之勘界应于一八四九年三月一日前完成,双方当各设立界碑,以明确土地之归属。

  第四章:商业稳定

  第十二条、双方各自商人理应适用其本国之律法,在异国出现违法之实况,该犯当扭送其本国以其本国之神圣律法进行制裁。

  第十三条、任何对彼国商人、商团进行敲诈、抢劫、杀戮之行为当受到严惩,如有违反犯事地之地方大员当械送彼国杀之以为律法之神圣。

  第十四条、任何彼国商人运送、经营鸦片、火器等物者当论死。

  第五章:条约之成立

  第十五条、本条约自大清帝国之大皇帝陛下暨大俄罗斯帝国之大沙皇陛下签字用印且边界勘和完毕后正式生效。

  第六章:有效期

  第十六条、本条约有效期为五十年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本条约任何一国违约,则彼国有权力拒不承认本条约,并将事实公布于各国,使之受到严厉谴责。

  签约代表:大清帝国之携兵部关防直奏大臣李元宏

  大俄罗斯帝国之东西伯利亚总督尼古拉•尼古拉耶维奇•穆拉维约夫(未完待续,如欲知后事如何,请登陆,章节更多,支持作者,支持正版阅读!)

 

 

本章已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