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三百七十三章 内卫改革(上)(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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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就是制度上的约束,哪些事情内卫可以做,哪些事情内卫不能做?

  李邺想到了白虎堂,这是自己独创的制度,从源头上明确了权限划分。

  可以给内卫设立一个类似白虎堂的机构,其实内卫也有判官这个职务,但判官首先不独立,受制于主官,其次判官是事后评判,意义不大了。

  如果有这么一个类似水龙头的机构,那么内卫不管做任何事情,都要按照章程来办,比如自己要出门,通知首先会送到内卫白虎堂,白虎堂就会明示,封城门一刻钟,而不允许将领随心所欲封门,如果将领擅自延长封门时间,那就属于违规,要被记过,记过三次就要降职。

  再比如有人跑来告状,某某店铺卖假药,白虎堂首先接到状纸,它就会判断,程序不对,给予驳斥,内卫不进行立案。

  因为内卫对接的是其他官衙,官衙做不到的大事情,来找内卫求援,内卫才能出手,这就符合抓大放小原则。

  其次内卫将领没有接到白虎堂的派遣令,他就不能做出外出执法的决定,士兵也是一样,不能随心所欲上街查人。

  想到这里,李邺在颜真卿的奏折上做出批复,‘内卫不宜废除,可以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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